案情简介: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储XX,男,1964年2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霍山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白XX,安徽XX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赵XX,安徽XX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六安市XX公司,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与东XX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2011年春节后,海波应聘一家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维修,随即被派往阜阳。赶到阜阳后的第二天维修站的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外出,于是同事李某驾驶该公司市场部朱某的面包车,与朱某及海波一同回访客户。行至太和境内某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海波脾破裂。?xml:namespa
皖北某县一房产开发公司,四名股东,张某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,占公司股权的32.982%。2010年始张某发函召集股东会也仅通知其中两名股东,对另一名股东张某以双方存在股权争议为由拒绝通知。而领受通知的两名股东也拒绝参加会议。2012年元月份,张某以外的三名股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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